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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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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可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计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总额+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30元+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账户额)÷139。

  重新计算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养老待遇按原标准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核定的应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按1年确定)。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时,每月按286元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支付。

  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分期缴费的,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一次性缴清剩余年限的费用,也可按原分期缴费周期继续缴费,缴费标准均按每人每月286元执行。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原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停止发放养老金,缴清费用后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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