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级经办机构。区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报市经办机构录入城居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城居保的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的11月至12月,到保障所申报下个自然年度的缴费标准。未申报的,按本人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标准确定。
参保人应于10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结算存折》。对于10月30日前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前一个月,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每月月末,区级经办机根据本月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缴费标准以及截至本月对参保人扣款未成功的缴费明细信息,生成养老保险费收缴明细信息并打印《城居保个人缴费(补缴)明细表》,上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开具委托收款书,在次月初将收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代办银行(委托征收机构)。
委托征收机构根据市经办机构提供的收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的《结算存折》中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委托征收机构在划扣养老保险费后将划扣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同时,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划入城居保基金收入户。
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根据委托征收机构反馈的划扣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与实际到账金额核对。无误后,将划扣结果信息导入城居保信息系统,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居保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同时向区级经办机构反馈征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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