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应提交《城居保资助明细表》(附表六,以下简称《资助明细表》)。保障站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将《资助明细表》报保障所复核后,报区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以转账方式缴纳的,区级经办机构依据《资助明细表》,下达《缴款书》(附件二)交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缴款书》中明确统筹地区城居保基金收入户名及账号和缴款金额。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凭《缴款书》和《资助明细表》,在每年10月底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资助的养老保险费。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信息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计入个人账户,打印《城居保资助汇总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资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区经办机构依据《资助明细表》,下达《缴款书》,通知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将资助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城居保基金收入户。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资助明细信息确认,将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资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缴费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可补交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也可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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