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越轨 取消定点]
纳入医保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13种行为:
一、不按照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
二、编造、变造外购处方,骗取医保资金;
三、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出售,骗取医保资金;
四、将非参保人员药品费以参保人员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
五、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购药记录等非法手段,套取医保资金;
六、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定点零售药店专用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
七、编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明细等医保有关材料,骗取医保资金的;
八、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3天以上(特殊情况须有医师说明);
九、将未经备案的药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药品费套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十、将定点零售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零售药店;
十一、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的;
十二、发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服务协议3到12个月的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违规情节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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