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写《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
(三)填报《缴费申报表》。
四、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年限计算:
1、基本医疗保险
⑴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交。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交。
⑵上述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县(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⑶个人参保,以所在县(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缴交。
⑷原在国有及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不缴费,其余规定同第1条。
3、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
外来工、农民工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费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5%由单位缴交,个人不缴费;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交。
(二)中断(含未按时参保)缴费应补缴,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中断超过1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报销医疗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上述退休(职)人员,及参保后退休且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住院医疗保险关系自然终止。
(四)退休补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才能享受,实际缴费不满10年者应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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