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基金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各县比例自定)。
补助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停薪留职者)。补助办法一是按40岁以下每人每年100元,40岁以上200元,退休人员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二是对符合支付范围的个人分担的超过1000元以上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补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上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办法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列入成本。
十一、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一)就医:参保人员凭医保中心发给的IC卡及特殊病种诊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
1、普通门诊: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特殊门诊: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住院:可在本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泉州市直及鲤城、丰泽、洛江三区的参保人员,可在市直及三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出此范围,由当地最高等级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并报医保中心备案。
4、退休安置和因公派驻外县(市)的参保人员,需在安置和外派后30天内向医保中心申报。特殊门诊或住院应在事先指定的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应报批。外出因急病在外县(市)住院,应在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上述人员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就医,应在入院后3天内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告。
5、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及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住院确有不便的,可申请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填写《审批表》,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结算:
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及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凭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结算。经批准在外地(市)住院就医的,凭发票、费用清单、医嘱复印件、审批手续及IC卡到所属医保中心结算。
(三)查询及服务
参保人员可通过设在医院及医保中心触摸查询一体机了解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药品、治疗项目、服务项目价格信息;也可通过我市医疗保险网站(网址:www.qzyb.com)查询我市医保政策、个人帐户余额、个人缴费信息、个人医疗消费信息以及享受相关网站注册服务;也可通过声讯热线电话(16822333)查询个人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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