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员进行上述特殊病种及诊疗项目门诊治疗,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审批表》、疾病证明等材料,经医保中心审批并确定有效期后,有效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一年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报销(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每人每年每个病种实际报销金额不超过3500元)。起付标准一年只设一次,与住院合并不超过两次。实报金额也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院
1、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全部自费;符合报销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大部分予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2、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700元,二级为500元,一级为350元;第二次分别为500元、350元、200元。但每次住院总费用达不到上述起付标准的,不计该次住院次数。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如同时有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不超过两次。
4、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实支付,含特殊门诊。下同);不满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满2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000元,每年设置一次。
七、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不建立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由个人现金支付。特殊门诊及住院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同。
八、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的所有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缴费不满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为10000元,满2年不满5年的为15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的为44000元。
(二)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
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中心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后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报销范围(含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属范围外但治疗必需的非滋补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由商业补充保险分两段赔付。第一段赔付率90%,实际赔付限额8万元;第二段赔付率95%,实际赔付限额7万元。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每年实支付15万元,保费31.6元/人年。其中个人帐户支付24元,没有个人帐户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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