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打架、吸毒、违法犯罪及自杀、酗酒、工伤、生育、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二)工伤、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开支,其中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职工,由该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的费用(因抢救必需的治疗性药品及诊疗项目报医保中心审批);
(四)违反规定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3%划入;(含个人2%缴费,下同)
41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3.5%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4%划入(划入金额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500元以下的按6%划入。(划入金额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
上述比例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划入比例。
3、参保人员调往外县(市),应该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可依法继承。
(二)特殊门诊:
1、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
⑴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⑵重症尿毒症透析;
⑶结核病规范治疗;
⑷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
⑸精神分裂症治疗;
⑹危重病的抢救;
⑺高血压病Ⅱ期、Ⅲ期;
⑻糖尿病Ⅰ型、Ⅱ型;
⑼再生障碍性贫血;
⑽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Ⅲ、Ⅳ级);
⑾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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