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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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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就能够享受医疗保险;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包括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三十五条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政策,起步阶段分别实施,今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等办法适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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