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付的情形: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就医、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组成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1)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2)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2)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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