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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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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太原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都可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再度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太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在城乡医疗保障上基本形成了两大体系,在城镇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业人口的就医看病,而对于城镇居民一直没有制度安排,特别是部分低收入的老年居民、学生儿童、重度残疾人等,一旦有了大病,家庭难以负担。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市于2007年11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各类居民实现了医疗保障全覆盖,对构建和谐太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从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4、坚持属地管理。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都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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