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
参保居民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时,需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并经备案审核后方可转诊。
参保居民除了可以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因病情需要在首诊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还可心转住北京、上海、天津的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参保患都病情稳定后应转回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后续治疗和康复。
十四、参保居民怎样结算医疗费?
参保居民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程序住院治疗康复后,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只需要将个人自费的部分和按比例自己负担的部分结清后就可出院,统筹基金应该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和三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疗、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以有规定的门诊费用。
十六、住院医疗费和三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中哪些项目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范围?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十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三个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对于参保居民住院和三个慢性病门诊,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设立最低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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