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什么城镇居民要早参保、连续缴费,不要中断缴费?
城镇居民按规定每年缴费一次,2008年10月1日到12月20日缴费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2009年(或缴费中断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中断缴费后再度参保缴费有保规定?
中断缴费后再度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可享受哪些待遇?
从2009年1月起,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门诊统筹资金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20元。门诊统筹基金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年内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十一、城镇居民怎样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在居民居住的每个县(市、区)都确定了一批首诊医疗机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可在全市首诊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所作为本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受户籍限制。学龄前儿童还可再选择一所妇幼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原则上作为居民的转诊医疗机构。居民在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十二、城镇居民参保后怎样看病?
参保居民患病应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住院治疗时,须持该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书、本人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住院治疗。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有困难的,只能转往参保居民选择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可以继续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老年护理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应在居民选择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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