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参保居民哪些疾病可以办理家庭病床?
参保居民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可设立家庭病床治疗。设立家庭病床时,参保居民须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收治通知单、填写《参保居民家庭病床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后办理家庭病床收治手续,每一个疗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需继续治疗者,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住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办理住院。
二十一、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是否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
从2009年度1月起,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
二十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是否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
从2009年度1月起,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统筹基本限额支付,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
二十三、参保居民发生的哪些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2、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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