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
一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不得有的7种不诚信行为。
参保人员违规,医保经办机构不但要依法追回不诚信参保人骗取的医保资金,还要停止其“刷卡”看病及报销资格,所有医疗费用,改为由本人或家属全额垫付,定期到医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后报销,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
对情况特别严重的,还将进一步追究违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12种行为。
医院违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中止协议,中止期限为3到12个月,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直接取消其医保服务定点资格。
三是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13种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服务协议3到12个月的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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