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诊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的规定、程序及费用负担比例是什么?
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须经主诊专科医生提出申请,经本院医保科主任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治疗,由定点医院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由个人与医院结清;财政负担70%部分,医院在次月10日前报省社保局结算。
4.哪些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可以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恶性肿瘤晚期。这些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5.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怎样负担?
住院期间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须经本人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其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
结算办法
1.什么是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多少?
起付标准就是使用大病医疗费用的门槛,是指在大病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按规定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之后,大病医疗费用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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