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期间外出患急病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不含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期间外出患急病住院,须在入院后七日内报告省社会保障局。返回后凭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有效凭据及单位证明,到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间定为每月10日前,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9.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有什么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为每年参保人员合理医疗的费用应达到定额总费用的90%,在规定诊疗项目内合理的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未达到定额费用总额90%的按实结算;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达到定额费用总额90%以上、低于100%的,按定额结算;
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超过定额费用总额1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财政负担70%;超过10%以上至2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70%,财政负担30%;超过20%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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