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0]30号文件规定: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2.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大病医疗费用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陕政发[2000]30号文件规定: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3.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多少?
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账户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4.住院医疗费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
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账户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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