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职工因公(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女职工生育费不纳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在校大中专学校学生不列入医疗制度改革范围,其医疗费用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6.市内转诊费用如何结算?
市内转诊职工以首诊医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等级高于转出医院的,患者须向转入医院交起付标准的差额,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执行。
7.市外转诊费用如何结算?
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单据,每月10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障局结算。住院费用只报销核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患者入住超标准病房,到盈利性医院诊治和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均不予报销。凡未经省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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