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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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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等参保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调整?

  新办法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

  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

  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6.个体经济组织中非深户人员等。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重复参保?

  不行。每人只能参加和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十八、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什么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十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十、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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