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与社会统筹的关系
答: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也要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划入按年龄分为五个档次,其中在职人员分三档,即35岁以下职工、35岁至45岁的职工、45岁以上的职工;退休人员分为二档,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由于按照《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以本着照顾退休人员的原则,按年龄段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入,形成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最多,职工按不同年龄段由高到低递减的结果。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我市确定的支付范围是:个人帐户支付门诊、急诊的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
9.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遵照国务院《决定》中有关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的要求,考虑到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并保证收支平衡。按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线2001年度确定为1300元,封顶线为5万元。通过调研、测算,99%以上的患者一年之内发生医药费都在5万元以内,也就是说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确定统筹基金“封顶线”,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以遏制浪费和超支。考虑到因病造成多次住院患者的个人负担较重,我市医保方案中对这部分人设定了照顾政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确定,即起付线2001年度降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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