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如何负担?
答:确定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后,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要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11.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如何处理?
答:遵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为进一步作好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政策,我市遵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逐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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