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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全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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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全新调整。本次调整,大大增加了医疗保险的受惠群体范围;尤其《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原先由各单位自建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将使更多的参保人员得益。

  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全新调整。本次调整,大大增加了医疗保险的受惠群体范围;尤其《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原先由各单位自建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将使更多的参保人员得益。

  一、2004年新的医保年度中我市医保政策将作哪些调整?

  1.增加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市区退休参保人员的年度个人帐户金额调整增加50元,即:70周岁以下每人每年50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每人每年5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900元。同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中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待遇,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2.扩大抗排异药物治疗范围。

  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从肾、肝移植扩大到其他器官移植,以减轻骨髓等器官移植病人的医疗负担。

  3.取消精神病人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的起付标准。

  凡在本市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不再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额,而是直接按照住院分段结付的办法划《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结付。   

  4.调整人工组织器官的报销比例。

  国产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100%(现为80%),合资企业产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80%(现为70%),进口人工组织器官的结付标准调整为50%(现为60%)。

  5.将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列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接种乙肝疫苗时,可以直接划IC卡结付。

  6. 提高了门诊特定项目中大病患者的医疗待遇。

  修订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取消其1000元的起付标准;将重症尿毒症透析患者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的药物增加入补助范围,以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费用负担。   

  二、《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基金来源:

  地方补充保险费的筹资方式为用人单位缴费、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用人单位统一根据参保职工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市社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市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的部分,从2004年5月起,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征收部门按月统一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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