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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全新调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今年4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全新调整。本次调整,大大增加了医疗保险的受惠群体范围;尤其《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原先由各单位自建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将使更多的参保人员得益。

  2、参保人员可享受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在一个医保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自负8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600元后,超过自负金额再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2500元(不含上述自负金额)以内由地方补充保险基金按在职人员60%,退休职工70%的标准给予补助。

  3、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式

  市区自谋职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的基础上,须同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2004医保年度自谋职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上年度的1030元下调至900元。从2004年5月起,自谋职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月应缴金额为113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99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9元)。

  4、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注意事项:

  实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不论医保个人帐户金额是否用完,都必须携带IC卡,通过划卡记录本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每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根据费用累计情况,按照先从个人帐户支付、再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一定金额(在职800元、退休600元)、超过自负金额后再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在职60%、退休70%)的顺序结付。凡未通过划IC卡结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将无法进入医疗保险费用累计。

  已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须携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IC卡以及本医保年度内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就医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查验后方可按规定予以结付。因此,居外参保人员务必妥善保存本人本医保年度内所有的就医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

  5、门诊特定项目包括的病种: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以及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下统称重症精神病)和家庭病床。

  高血压、糖尿病不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

  6、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医疗待遇和结付标准:

  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审核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付:

  ⑴重症尿毒症透析(包括促红细胞生成药物的使用)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用,每一医保年度内,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付10%;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超过4万元、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⑵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每一医保年度内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⑶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结付期,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可进入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不含起付标准),在此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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