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参保人从居民医保、新农合转入本地职工医保时,即面临着缴费年限折算问题。当前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折算的计算公式。而更棘手的则是跨地区就业。即便参保人仅仅是在不同地区的职工医保之间进行关系转移,流入地也多数并不承认参保人在外地缴费的年限。一旦互认缴费年限,最后的接收方惟恐将承担退休人员的医疗责任,在实践操作中都尽可能不予接收。
财新记者了解到,对外地缴费年限的认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对外地缴费年限一概不予认定,如要想在成都退休享受医保待遇,必须在本地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20年。有的地区则要求转入者补齐两地间基数和比例的差额,才认同缴费年限。不少沿海城市则只认可年轻人的缴费年限,对于五十岁以上的男职工及四十岁以上的女职工,不再接收其医疗保险关系。
在苏州市,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与养老保险相捆绑。若有前述“40”或“50”人员从外地来到苏州就业,苏州将为其建立临时账户,参保人按照苏州的标准缴费。待到退休时,参保人仍需将个人账户资金与缴费年限带回到最初的参保地,但最初的参保地却不一定认可参保人在苏州的缴费。
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左学金看来,中国医疗保险分地区分人群的“碎片化”,在实际上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医疗保险异地接续困难,还给参保人带来困难和经济损失。
尴尬解困之道
事实上,因退休后是否享受当地医保待遇而造成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困,是中国特有。
纵观国际经验,在英国、加拿大等完全由政府出资提供无差别免费医疗的国家,国民可任选常住地并在此就医;在美国,65岁以下人群参加商业保险,随缴随保,65岁以上老人则可参加全国统筹的联邦医疗保险,同样没有流动限制,人人享有流动迁徙的自由选择权。
而中国地方政府对职工医保以年限设置种种障碍,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职工医保的设计,不要求退休职工缴纳保费,只是将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分摊至在职职工的缴费中。在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禇福灵看来,“这有其历史原因。”他介绍,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医保时,正逢国企改革,要从过去保障程度较高的劳保制度过渡到新的职工医保。而此前制度安排中,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退休以后,职工均无需缴费,“如果让退休人员缴费,难度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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