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利润动机不应成为遭到排斥的理由,原因如下:追求利润无可非议。同时,完全依靠政府举办未必成功。其三,政府举办同样需要成本,而且弹性较小。
历史上,商业保险曾因利润动机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比如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老农保”)时,曾有一个流行观点——“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排除商业保险利润动机、由政府主持为农民谋利益的行动”,遗憾的是,“好的初衷”并不必然等于“好的结果”,后来实践证明,由于缺乏扎实的前期论证,缺乏专业的制度设计,缺乏完善的配套监管,“老农保”制度留下了遗憾。可见,依靠政府举办,欲达成功,也是需要条件的。
因此,对于私人部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人们主要担心其可能有损公平性。而国际经验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得当,产品设计得当,监管安排得当,公私合作的医疗保险能够提供有效率且不损公平性的风险转移方案。
牛播坤:商业健康保险的突出特点是,作为“医疗服务费用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除涉及被保险人以外,还涉及“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有时还会涉及社会医疗保险提供方,业务关联方的复杂程度客观上增加了健康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与院方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纽带。
从各地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和医院是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在中国目前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系中,政府作为出资方和医院的监管者,对付费和报销医院遴选具有绝对话语权,也是最为有效的风险控制方。而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风险控制流程的专业性。因此,目前各地的做法基本一个思路,即有效结合政府的规制监管优势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能力。
李玉泉:大病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大民生举措。
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必须要有相当的覆盖人群,才能体现保险的互助共济和大数法则;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是解决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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