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GDP3000-6000美元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及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主要指标。经济增长是增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福利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逐步提高是这一阶段的普遍趋势。
1960年至1980年,各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都大幅提高。如法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60年的13.4%增加到1980年的21.1%;日本从5.8%增加到10.2%;英国从13.9%增加到17.9%;美国从10.3%增加到13.3%。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稳定在4%左右,与发达国家1980年甚至1960年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相比,明显较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社会保障总体支出水平上的差距主要不是因为微观保障水平的差距,而是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较小等原因造成的。具体到已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个体,他们所享受的保障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并不低,实际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甚至高于多数OECD国家。
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2005年约为65%,而1980年的日本为54%,德国为49%,美国为44%,瑞士为37%,加拿大为33%,丹麦为30%(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等较高,接近70%)。
与微观保障水平所对应的微观筹资水平在我国也不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率已经达到工资水平的4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一项即高达28%,超过很多发达国家的缴费水平,如2005年美国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税(费)率分别为12.4%和14.3%,即使被作为福利国家典型的瑞典养老保险费率也只有18.5%。
从社会保障的对象看,社会保障应该是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保障体系,“全民”不仅应当包括城镇职工,也应当包括城镇其他劳动者;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乡村居民;不仅包括乡村中有缴费能力的居民,也应包括暂无缴费能力的居民。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普惠制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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