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在外地突发疾病可就近住院
居住在烟台市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转诊,经过层层审批确认后,可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异地居住或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但是在突发情况下,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未按规定办手续自行异地就医不纳入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统筹病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应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转出医院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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