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二是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肾移植、骨髓、肝移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血友病等治疗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
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2012社保年度每人每月185元;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
待遇:包括个人医疗账户、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一是个人医疗账户。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一定资金;二是特殊病种门诊统筹。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根据病种不同给予不同的额度,目前共有21种特殊病种;三是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2年不满3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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