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基本结论是:实行部分企业(行业)医保统筹是由改革之初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势易时移,企业(行业)医保统筹已经成为完善医保制度的严重障碍;废除企业(行业)医保统筹,实现医保社会统筹全覆盖不但必要,而且可能;山西等省的实践经验已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迪和借鉴;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果断决策,扎实工作,协调推进,实现医保社会统筹全覆盖是完全可能的;早统筹,早主动、早受益,久拖不决只能给医保制度的健全完善造成障碍,给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工作造成被动,给医保事业和职工的保障权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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