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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文件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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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临时工被正式录取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3个月未补,医疗费用医保将不予支付;而随着泉州与厦门、漳州实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同城化,泉州参保人员在厦门、漳州看病将享受与在泉州一样的医保待遇。

  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泉州市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1视同年限

  临时工转正当年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并于2001年1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按照《通知》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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