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工作由柳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新农保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四条柳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负责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具有柳南区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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