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资金;
(三)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五条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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