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机关养老保险或个人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的300%,即12645元的,以1264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的53%,即2234元的,以223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84元的300%,即8352元的,以8352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84元的60%,即1670元的,以167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仍按综合费率26.8%征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3%(单位15%,个人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0.8%(单位负担)执行。
2.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其它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每月直接向地税局申报缴费。
(四)城镇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
1.按月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33.8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8.18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68元。
(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11.36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7.44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92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执行,即综合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78.18元,住院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9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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