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的,按申请时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178.18元,住院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97.44元),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满规定缴费年限。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3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已按潮社保〔2013〕21号文规定作调整,本次不再进行调整。
2.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调整
丧葬费:按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2784×3=8352元;
抚恤金:按2012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2784×3=8352元;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条件的,按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发,即2784×6=16704元。
(二)在职死亡待遇调整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条件的,发给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2784×3=8352元;
抚恤金:按2012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即2784×3=8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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