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配合。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社保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充分利用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执法权强制企业参保,定期向工商部门提供未参保企业名单,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可依照条例暂扣营业执照,未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验照。
4、强化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调整调剂金收缴政策,调动各地扩面增收积极性。要建立养老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制约关系,将现行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单项费率的做法,改为在单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综合费率的办法,利用工伤保险等项目费率低、见效快的特点扩大养老保险等项目的覆盖面。
为鼓励各市县积极扩面增收,要调整社会保险调剂金的收缴政策。将原来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一定比例上解调剂金的做法,改为调剂金征收基数一次确定,三年不变。2000年仍以1998年各地征收总额为基数,扩面而增收的基金均不计入上解调剂金的基数,以调动各地扩面增收积极性。
5、切实解决省属煤炭、农垦等困难行业参保问题,研究制定省属煤炭企业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农垦等困难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办法,使困难企业平稳纳入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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