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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启动 本市参保大病患者享二次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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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报销4月25日正式启动,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将享二次报销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解读:此起付标准既包括门诊,也包括住院。假设一参保老人先在门诊看病花了1000元后又转入住院,享受大病政策,那么他在门诊的65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将和住院的费用一同计入报销范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解读:假设一参保老人住院花了16万元,那么此前他在住院期间的(15万元-1300元)×30%是不报销的,而现在可与剩下的1万元累计享受二次报销。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解读可参照5)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解读可参照5)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解读:乙类药品,是指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报销范围。假设一乙类药物价格1000元,原来是需要参保人先行负担10%,即100元,900元按比例报销;而现在是个人先行负担的100元也可纳入报销范围。不过,所有的自费部分均不在报销之列。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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