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侧重于基本保障,属于国家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则以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标准,侧重于对等的“偿还”,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社保”与“商保”的联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的有效手段。但从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来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商业保险的有效推广可以很好地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架构,在此,商业保险是担此重任的主角。
商业保险所提供的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与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和保障内容。
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弥补社会保障在供给上的不足、单一性和局限性。
因此,并不是有了“社保”就可以不要“商保”了,就医疗保障方面来讲,即便有大病统筹,许多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社保”设立的上限水平,特别是对于重大疾病而言,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社保”的给付对于高额的重疾医疗费用来说,商业保险的补充尤为重要。事实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