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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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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予以补助。

  17、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是否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随即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18、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9、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40%。

  20、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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