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在自治区、市、县部分医疗机构试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因工受伤就医管理要求
(一)南宁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南宁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在南宁市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当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南宁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三)凡未在南宁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四)参保职工因工受伤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医院出具职工因工受伤证明,医院按“待认定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就医管理,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诊疗和住院服务标准。
(五)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确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病情摘要、意见和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异地治疗手续。
(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工伤旧伤复发诊断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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