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4.未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进行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5.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7.工伤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6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经审批被确认为南宁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单位,我局将及时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网址是:www.nn12333.com,参保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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