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及工伤职工医疗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保职工因工受伤医疗费用结算
(一)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结算,待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二)通过工伤认定后仍在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身份证和医保IC卡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工伤职工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进行旧伤复发治疗或康复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直接结算审批表到协议机构就医,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时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超过《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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