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农医保待遇支付范围,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农(居)民基本医疗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确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4.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农医保待遇。参保人享受的基本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农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和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的最高金额,其中按A档参保为10000元、按B档参保为35000元。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核定支付限额。
(一)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在扣除不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后,按以下标准支付:
1.起付标准: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纳入农医保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起点金额。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农医保的起付标准,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市内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为400元;市外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为600元。
2.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属下列情况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扣减:
(1)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下调30个百分点;
(4)在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参保人能提供与普通病区费用差价的,按普通病区收费标准和正常的支付比例核付。不能提供的,支付比例下调40个百分点。
(二)特定门诊待遇。特定门诊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标准,实行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内疾病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支付限额以其中最高一种病种限额为基础再增加300元确定。参保人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在病种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60%支付。
特定门诊的年实际限额,以申报批准特定门诊的日期为起点按月计算,不跨年度,即当年实际限额等于该病种平均每月限额乘以当年剩余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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