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定门诊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须按规定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1.特定门诊申报。参保人患《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疾病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填写“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再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随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因病情需要申请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需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特定门诊参保人应在经核准同意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其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特定门诊待遇核付。特定门诊参保人,可持特定门诊专用卡现场结算或凭门诊病历复印件、专用处方第二联(或处方复印件)、检查结果报告单、医疗收费收据、“社保卡”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三)抚恤金。
参保人身故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凭参保人“社保卡”和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终止农医保关系,并申领抚恤金。
(四)参保人在门诊留院观察和普通门诊诊治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危重不能及时转住院而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60%支付,个人不支付起付金。
(五)因所住医疗机构缺乏某项检查设备而须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参保人须持该检查报告复印件、医疗收费收据、所住医疗机构的证明和“社保卡”复印件,在出院后3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农医保的医药管理。
(一)农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医保转院或异地就医办法,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未经本人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制其出院;病情治愈或应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经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从确认可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把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须事先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五)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农医保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常规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需给参保人进行转诊转院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提供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时,须事先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否则,社保部门和参保人不予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缺少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底向本村(社区)的参保人公布农医保参保缴费情况,接受监督。
社保部门按规定检查村(居)民委员会为农(居)民办理参加农医保情况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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