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范围
2014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4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4年6月仍在参保,当年新增、再就业且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3)2014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人员,包括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4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单位,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4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4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4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4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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