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中,县内乡镇卫生院(Ⅰ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补偿比例90%;县内县级医院(Ⅱ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85%;县外(省内)位于城市的一、二级医院(Ⅲ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75%;省内城市三级医院(Ⅳ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70%;被处罚的医院(Ⅴ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55%。同时省内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降5个百分点。
县外(省内)的乡镇级医院、省外非预警医院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65%。
住院补偿封顶线20万元。
住院保底报销
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实行扣起付线后分段保底报销,具体分段保底报销比例:0-5万元段为40%、5-10万元段为50%、10万元以上段为60%,三段保底费用相加为当次实际保底报销金额。
预警医院报销
不在省合医办规定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之内的省内医院和预警医院,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30%,封顶1万元,同时该住院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只限报销一次,且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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