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除上述以外的意外伤害(包括两年内的并发症及后续治疗),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县内医疗机构就诊的按55%比例给予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45%比例给予补偿,保低补偿30%,封顶补偿3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报费用,按正常住院比例报销,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普通门诊报销
在本县县、乡镇、村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每天只允许报销一次,人均年度补偿5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偿金额),以户为单位集中使用。
大额门诊报销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按30%予以补偿,封顶补偿2000元。大额普通门诊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正式电脑发票原件和相关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由县合医局组织受理、审核补偿。无相关门诊病历的不予补偿;无费用清单的,扣除总费用的20%后,按30%进行补偿。
慢性病报销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当次就诊门诊病历。不能提供当次门诊病历的不予补偿;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的,按保底补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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