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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2015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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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15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秘〔2014〕484号)精神,12月11日,县合管委讨论通过了我县2015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现将方案的补偿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⑴高血压Ⅱ期及以上;⑵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⑶肝硬化失代偿(含晚期血吸虫病人);⑷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⑸风湿类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自身免疫性功能障碍、类风湿致关节畸型);⑹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⑻肺心病;⑼癫痫;⑽肝豆状核变性;⑾帕金森氏症;⑿慢性活动性肝炎;⒀心肌梗塞;⒁慢性溃疡性结肠炎;⒂慢性肾炎;⒃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⒄重症肌无力;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⒆脑瘫;⒇精神类疾病(除重症精神病以外的一般精神类疾病);(2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保底补偿40%,分病种每人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其中高血压II期及以上为1000元)。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金额计入个人年度住院封顶线计算基数。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⑴再生障碍性贫血;⑵白血病;⑶血友病;⑷恶性肿瘤放化疗;⑸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⑹器官移植抗排治疗;⑺心脏换瓣膜术后;⑻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按同级医院住院比例报销。

  其它补偿规定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残疾人的大、小腿假肢补偿标准为大腿假肢每具为1700元、小腿假肢每具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偿标准为3500元。

  筹资时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只要其父亲、母亲有一人参加我县新农合的,可享受我县当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要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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