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⑴再生障碍性贫血;⑵白血病;⑶血友病;⑷恶性肿瘤放化疗;⑸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⑹器官移植抗排治疗;⑺心脏换瓣膜术后;⑻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按同级医院住院比例报销。
其它补偿规定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残疾人的大、小腿假肢补偿标准为大腿假肢每具为1700元、小腿假肢每具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偿标准为3500元。
筹资时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只要其父亲、母亲有一人参加我县新农合的,可享受我县当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要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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