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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静:《社会保险法》与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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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讲五个问题:一、《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意义;二、《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方面的亮点;三、《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具体“利好”规定读解;四、《社会保险法》现存难点问题;五、对策建议。
  亮点4:《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允许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参保者继续缴费,享受医保

  亮点5:《社会保险法》第29条的规定标志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的建立。

  亮点6:《社会保险法》第32条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可以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亮点7:《社会保险法》第59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亮点8:《社会保险法》第63条明确规定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亮点9:《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亮点10:《社会保险法》第87、88条将欺诈骗保行为由违规上升为违法。

  三、《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具体“利好”规定读解

  第一、医疗保险“全覆盖”,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有了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需要,它确保了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机会公平、权利平等,让公民有稳定感,同时,这更是政府的责任。例如:北京2011年已规定有8类困难人群参加医疗保险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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