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次数计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二)住院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规定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时,差额部分结转下一次住院时与第二次住院规定起付标准累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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